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“旅行社条例”新稿,对为人诟病的“预设购物”作出规定:安排游客购物的,必须在合同中写明购物场所的名称和购物次数;如在合同之外安排购物和欺骗胁迫游客购物,将被处以罚款甚至吊销经营许可证。这意味着“擅加购物点”将被视为违规。然而,“购物点”写入合同就合理吗,就不损害游客利益吗? 这值得好好商榷。
旅游设置购物点,无非是为收取商场的回扣,以弥补“低价团”费用的不足和赚取更多收益。大量的事实表明,设置购物点主要不是为了方便游客,而是要收取游客入场的“人头费”和购物提成。另一方面,商场支付回扣作为旅行社提供客源的报酬,为了获得既定利润,他们只有把物价抬高。这就在事实上,形成双方联手宰割游客的圈套。
购物虽是游客自愿,但是,“合同购物”与通常的自主购物不同。游客不管是否乐意都必须进场,以便让导游计提“人头费”。笔者手头一份某著名旅行社的“某某游行程表”,里面就规定“游客必须进两个购物点”。导游和商场还会利用游客旅途中强烈的猎奇求异心理,花言巧语诱其购物,而游客也往往不明就里而慷慨解囊,轻易就范。
从商业规则看,商场为获得客源不惜诱以回扣,旅行社与导游为获得回扣而以合同形式“规定”游客进入商场,这就有行贿受贿与欺诈之嫌。两年前,香港某著名连锁金铺,就因与旅行社有“带团进店”的约定而被提起诉讼,罪名是“涉嫌欺诈”和“不当竞争”。可见“约定购物”的合法性,也是一大疑问。
如果只为便于游客参观购买土特产和地道商品,让他们在购物地自由活动即可,没有必要把购物点写入合同。事实上,“预设购物”已成为各种“低价团”的成功秘笈,游客往往为此付出时间和高价购物的损失。“旅游购物”多年来投诉不断,原因也在这里。
为着净化旅游环境,维护游客利益,应当把购物点从合同中删除。只有取消“预设购物”,旅行社才可能有真正的竞争和服务,让游客享受到真正的游趣。


